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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运人施诈,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
[2005-06-06]

  【案情】 <br>  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,交易价格为CFR。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。按照信用证要求,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。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,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,28日启航。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,该船延误,于2月2日到达香港,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,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。然而,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,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,运费率很低,且同意倒签提单。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,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,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。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,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。 <br>   【评析】 <br>   从前述案例的分析不难得出本案中的货物亦负有同样的过失责任。当得知原先订舱的班轮延期到达时,货运代理本应通知出口商与孟买的买方联系设法更改装船期限,而不应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,国为这种作法属于欺诈行为。其次,货运代理应该意识到,承运人提供倒签提单且运费率相当低的风险性极大。正是由于货运代理在选择承运人方面对委托人负有责任,因此凡因选择承运人不慎,造成货物灭失,均属货运代理的过失,需负赔偿责任。至于货运代理的损失,应向承运人追偿,但诈骗案通常很难挽回损失。
来源: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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