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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出台
[2008-05-09]

    杭州湾跨海大桥建成后,慈溪至上海市中心的距离由原来的330公里缩短为168公里,与上海的空间距离缩短为2小时,慈溪由长三角区域交通末梢一跃成为长三角城市的中心。
    举世瞩目的杭州湾跨海大桥已于5月1日试运营通车,记者6日获悉,由浙江海事局制定并印发的《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为《规定》)也紧随其后试行,为杭州湾跨海大桥和其水域的交通秩序、过往船舶、设施的安全“埋下”了安全的伏笔。
    据了解,《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》共为5章,分别为总则、航行、停泊作业、安全保障、附则,共32条。
    浙江海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杭州湾跨海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4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,除规定桥区航道外,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。“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,通过大桥的船舶必须遵守相关航行规则。”
    《规定》第13条指出,气象部门发布桥区海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,禁止船舶通过大桥北通航孔两侧的副通航孔;海面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,禁止船舶通过大桥。
   此外,翻开此《规定》,发现第12条明确表明,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,以下7种行为被禁止:(一)追越;(二)调头;(三)横越;(四)逆向行驶;(五)拖带长度超过100米的拖带船组从北通航孔的两侧副通航孔通过;(六)载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、拖带长度超过200米的拖带船组和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夜间通过。(七)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。
    据悉,《规定》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。对违反本规定者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予以处罚。本规定未尽事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、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
来源:中国航务周刊及中国航贸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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